被告杨某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梁某某借款。2015年6月24日,原告梁某某向被告杨某某指定账户转账5万元,同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梁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用二周。”后被告未如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然而,被告杨某某迟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王海潮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逐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下被执行人杨某某坐不住了,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