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李某租住的楼房五楼由于杂物堆积导致发生火灾,李某在逃生过程中左侧肢体烧伤,在洛阳东方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后,因烧伤严重,当天转院至烧伤医院治疗,包扎后回家。2015年8月19日,因烧伤严重再次入烧伤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出院后仍需进行保守和药物治疗。
李某认为,洛阳某控股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李某所租住房屋的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楼道内的杂物积极进行清理,并未在小区内安装消防设施,也未尽到相应的巡视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且在火灾引发后不能及时扑灭,使李某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了损失,李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2017年9月9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0355.62元。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未按期付款,李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月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李建锋将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某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法院沟通案情,李建峰传达法规、政策的同时,也将李某因火灾承受的痛苦详细告知,经过李建峰的数次努力,某物业公司终于同意付款。4月16日,李某收到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