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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出国期间被“结婚” 法院判决撤销“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3-10-09 16:09:58


    2013年8月1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行政案件,撤销区民政局于2004年8月10日填发的洛涧结字01040xxxx号《结婚证》。

    刘家有一双姐妹,妹妹于2004年4月去日本留学。姐姐在家也到了待嫁之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为了阻止此事,父母将姐姐的身份证藏了起来,无奈之下,姐姐竟拿着妹妹留在家中的第一代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于2004年8月10日与心上人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拍摄了合影像,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了妹妹的名字领取了《结婚证》,不幸的是结婚不到一年姐姐就因病去世了。

    后妹妹回国发展,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已经被结婚,如果不更正,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一想到一个大姑娘就莫名其妙的担上一个已婚的名称,她就睡不着觉。今年6月她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答辩称:造成结婚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的过错责任在当事人自身,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民政局无能为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姐姐与其未婚夫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两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未能识别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新《婚姻法》增设的内容,其中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结婚也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中无效婚姻主要涉及民事法院关系,要通过民事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则需要启动行政程序。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可能给不知情的一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尤其是恶意作假,不但会给公民个人带来不可预知的危害,也严重破坏婚姻登记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即使不能入刑,也要依照治安管理法论处;另一方面,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查询系统,加强对证件真伪的辨别能力,真正做到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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