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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伸手必被抓 聋哑人犯罪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4-03-05 15:30:58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韦某二人均系聋哑人,2013年12月5日9时30分许,张某伙同韦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乘坐60路公交车,两人按照事先预谋,由韦某负责掩护,张某趁机将被害人吴女士黑色挎包内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二人下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1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与其他刑事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被告是二名年轻看似柔弱的80后,庭审中不能用话语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思,法院分别为二名聋哑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另外为他们专门聘请了两位手语翻译老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二名聋哑被告人的每一个手势以及法官的每一次发问,都通过两名手语老师通过标准的手语“翻译”出来,使原本沟通困难的庭审变得顺畅,二被告人连连点头表示理解审判人员及公诉人的问话,二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也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最后二人一致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张某、韦某系聋哑人,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聋哑人的刑事犯罪采取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有适当区别的态度,但在量刑上采取从轻的办法并不是说,聋哑人犯罪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作为聋哑人,有口不能说、有耳不能听,跟周围的人没法沟通,可以说是在现实的“夹缝”中生存,本身已经非常的不幸,可近几年聋哑人犯罪率的逐年上升也折射出这个群体面临交流难、求职难、婚恋难等诸多困境。聋哑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尽管存在差别,但他们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却是共同的,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在惩处打击聋哑人犯罪时,应既考虑到法律因其生理缺陷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又为维护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人生财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不放过任何一个聋哑人犯罪分子,让聋哑人和正常人一样既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不容情,但法律威严和社会情、道德情的积极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只要我们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关注关心聋哑人,那么聋哑人刑事犯罪这一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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