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均在同一市场经营鸡蛋饼生意,张某因陈某与其竞争生意的原因,对陈某产生怨恨,遂于2015年5月26日凌晨到陈某的住处,将购买的农药“氧乐果”抛洒在陈某卖鸡蛋饼的餐车和食品袋上。并于6月9日凌晨,再次到陈某的住处向其卖鸡蛋饼的餐车和食品袋上抛洒了农药“氧乐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的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