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人却不得不走上法庭,和子女对簿公堂。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件,判决老人的两位子女轮流照顾老人。
年近八旬的宋某和张某二位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养子女两人,均已成家,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宋某还患有偏瘫,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被告儿子尚能尽点孝心,但被告女儿却不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照料二原告日常生活。
法庭上,老人直接针对儿子、女儿提出,“只要求你们经常回家“伺候”我们,不需要你们给钱”。儿子、女儿都表示,自己家里也有很多事,没有照顾好老人实属无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宋某和张某年事已高,其子女理应合理分配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轮流照顾赡养二原告,儿子每周照顾五天,女儿每周照顾二天,由儿子首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