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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路遇醉汉 话不投机被捅伤

  发布时间:2016-04-13 16:56:07


    司机崔某驾车路遇一醉汉,以为自己碰着人了,下车查看,和对方言语不和,被醉汉拿刀捅伤。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骑自行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拖厂编组站节约村中一小卖部附近时,被害人崔某驾驶汽车正好行至该处,崔某以为驾车撞到了刘某,即下车查看,后得知未撞到刘某,期间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在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崔某捅伤。经鉴定,崔某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2015年7月30日至8月6日),医疗费11426.55元、误工费9072元、护理费1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50元,总计22687.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刘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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