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2016年5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向“执行难”宣战誓师大会。为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裁判义务。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填写《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以自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依法以自诉程序立案裁判。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义务,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将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国土、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工作单位张贴公布失信记录。
(二)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