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是个技术活,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闪失,司机薛某在这方面就摊上了大事。2016年6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薛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十四号街坊8栋楼前停车,倒车时撞到被害人吉某,被告人薛某发现吉某倒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被处警的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查获。被害人吉某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20日23时10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吉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系与薛某所驾车辆豫C×××××号小轿车接触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居民小区停车过程中,未注意驾驶安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吉某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