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涧西区法院对该院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2006年至2008年间,该院所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分别为42件、52件、48件,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亟待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司法实务中审理物管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物管合同的性质认识不清,导致法官无法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来划分责任的承担。二、由于物管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或物管合同不规范,甚至未签订合同,致使法官在审理中无法认定过错程度。三、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三、物管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不明,致使法院过多地干预小区内部管理事务。四、小区内发生的业主财产丢失、毁损以及人身安全问题,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致使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
综上,涧西区法院建议:一、基于物管合同的新型性和独特性,在《合同法》中将其列为单独的一种合同类型,专章予以规定。二、对于无合同的业主和不规范的物管公司,应依据其所享受的利益和付出的劳动,来确定物管费用。三、对于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地位。三、物管纠纷的受案范围应是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任、罢免,物管公司的解聘、选聘等小区内部管理事务应不予受理。四、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负有的特定的保障义务,因此,应仅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