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清晨,洛阳市松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志杰来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代表洛阳某重工公司送来了一份打印店里能制作出的最大号的感谢信,感谢涧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一庭庭长王洪海和执行局副局长李晨光牺牲周末休息,顶着40度以上的高温,在一周内驱车异地执行,转战3省4市,奔波近3000公里,成功执行回325万元执行款的辛勤付出和正义执法。
2015年11月27日,洛阳某重工公司收到了涧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某公司应支付该公司货款2966000元及滞纳金,江苏某公司法人方某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娟、白某火、杨某贤、靳某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7128元由江苏某公司承担。但是江苏某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判决,洛阳某重工公司历经数次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又来到涧西法院立执行案件。
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王洪海副局长和李晨光副局长了解到这个债权能否迅速执行到位关系到洛阳某重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进行,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损失,他们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精神,当机立断,马上出发,7月17日,从河南转战江苏、上海,反复奔波于常州、昆山、上海之间,及时采取查封、冻结、强制划转等措施,向被执行人宣讲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通过执行和解途径成功执行325万元。
下表可以更清楚的理顺本次执行办案经过: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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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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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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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周日
早上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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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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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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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周日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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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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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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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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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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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江苏某公司,发现原公司的办公楼已出租,公司另外租了五间小门面办公。该公司表示无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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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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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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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来到江苏某公司与其律师协商,江苏某公司律师表示可以转让一个四川的债权来抵债,但经核实,该债权不能执行,所以没有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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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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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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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前保全的江苏某公司财产43万,方某生个人财产31万,共74万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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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
中午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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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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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补充赔偿债务人白某火,做其工作,讲政策讲法律,要求其提供该公司及法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白某火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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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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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
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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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了白某火在昆山的一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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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
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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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
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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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了白某火的一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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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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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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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火主动要求来上海见面,提出如果不追究方某生的刑事责任,愿意偿还债务,初步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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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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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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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某公司的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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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
下午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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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江苏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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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某公司签定执行合解协议:法院扣划74万,杨某贤代江苏某公司公司往法院账上打48万,承兑汇票203万,共计3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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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
下午4点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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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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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前查封的杨某贤个人存款10万余元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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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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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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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前查封的杨某贤个人股票价值(4万余元)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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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11点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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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昆山市
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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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白某火的房产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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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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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
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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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白某火的房产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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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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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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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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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周六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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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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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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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杰主任说,这次执行高效、快速,出乎律师和申请人的意料,异地执行,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本案还存在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不足、担保人情绪对抗等问题。王洪海副局长和李晨光政委行动严谨、目标明确,他们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沟通工作,普及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制定和实施执行方案和措施,终于使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共同支付了执行款,圆满完成了执行任务。“他们真是太专业太敬业太辛苦了!两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白天几乎全部在被执行人、协助执行单位以及车上度过,途中与办案期间都是吃方便面和快餐以赶点工作,甚至连夜驱车赶往异地以加快执行效率。更为感人的是王洪海副局长因疲劳不堪将脚扭伤,期间仍坚持工作。由于不忍两位法官的辛劳,我们提出让他们在外地休息两天,但被他们婉言谢绝,在取得全额执行款后即驱车返洛。我们非常满意,也深怀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