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帮助 获公益性岗位
张佩远原系洛阳某公司的职工。1994年与妻子离婚后,带着女儿共同生活,后因公司破产而失业。在这期间,张佩远一直没有固定工作。
2007年,洛阳市政府为加强城市社区社会治安防范,组建了城市社区平安建设协管员队伍。
平安建设协管员属于洛阳市政府面向“零就业家庭”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按照“政府出资、综治协调、公安管理使用业务指导”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招聘及管理。
2007年8月10日,张佩远与洛阳市公安局某下属分局签订了《洛阳市公益性岗位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张佩远被安排到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担任协管员。每个月由市财政拨付658元,扣除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三金”108元后,实际发到手中为550元。
张佩远在派出所协管员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地工作着,每个月靠着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并供养女儿上了大学。
眼看着女儿就要大学毕业,张佩远考虑着女儿参加工作后将减轻他的生活压力,然而,2009年5月21日,张佩远却因肝癌晚期,经治疗无效死亡。
患病死亡 遗属讨要津贴
父亲去世后,女儿张晨燕仿佛一夜间长大了。她不仅要独自处理父亲的后事,还要默默地承受着父亲离开而带给她的巨大精神痛苦。
父亲死亡后,父亲的所在单位没有发给家属任何丧葬费、抚恤金,以及经济补偿。当她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要求这些待遇时,单位答复她,因为她父亲的协管员岗位是政府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双方签订的这种劳动合同和普通的劳动合同不同,不应该给死者家属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晨燕虽然对这些不懂,但她知道父亲与单位之间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她回家后,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那么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因此,张晨燕认为单位应该依法给死者家属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张晨燕多次向父亲生前单位讨要丧葬费和抚恤金,但都没有结果,为此她还曾到有关部门进行过信访,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晨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用人单位却没有到庭参加仲裁开庭。2009年11月11日,仲裁委缺席裁决用人单位向张晨燕支付丧葬补助费1974元,抚恤金13160元。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书后,因不服仲裁结果,用人单位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应向张晨燕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
对簿公堂 私下和解获赔
2010年2月2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公益岗位劳动争议而引发的公安机关起诉劳动者家属案。法庭上,原告用人单位和被告张晨燕围绕着公益性岗位的职工死亡后能否要求丧葬费和抚恤金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被告所提交的依据《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适用的对象是企业职工,而原告是行政执法单位,该通知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被告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仅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遗属津贴。《劳动法》第七十三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而《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则将丧葬费和抚恤金纳入了遗属津贴之中,因此,被告作为张佩远的遗属,依法应享受该津贴。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它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而本案中张佩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死亡,被告所要求的遗属津贴属于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后,于2010年9月9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因张佩远的死亡,一次性支付给其女张晨燕丧葬费、抚恤金12000元整,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不得就该案向原告再提出任何索赔请求。
双方于达成协议第二天,原告将12000元交付被告,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
法官说法:
笔者走访了本院的主审法官,他就此案做了如下解释:
公益性岗位是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特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新名词。通常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它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这一概念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未提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中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
作为新出现的事物,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仅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做规定,对此,有些地区以地方规章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其遗属享受或不享受,更多地区则未做规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因病或非因病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津贴,是劳动者遗属依法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它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与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法的相关精神相违悖,但被告自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是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