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涧西区法院开展“百日执行会战”的一次重拳出击。今年以来,涧西区法院以强制性为后盾,以信息化为基础,以规范化为保障,打击“老赖”不手软,布下“十面埋伏”,形成“天罗地网”,使其无处逃遁。
案 情 回 放
201年12月12日,王某琴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某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向王某琴借款188万,张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某机械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王某琴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民 事 判 决
2015年1月30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机械公司偿还王某琴本金18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同时判令张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死亡,该公司也关门倒闭,张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清偿责任,也未与王某琴协商还款事宜。
强 制 执 行
2015年6月8日,王某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1日,涧西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张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阻 碍 执 行
2015年9月2日,在法院执行局调查张某某资产情况时,其拒不配合,阻碍执行干警的执行工作,并采取躲避的方法,逃避法院执行。经王某琴和执行干警多方查找,于2016年1月11日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在1月30日前偿还王某琴欠款50万,但其未按期履行。而据查实,2016年3月底,张某某系法人的某钢结构设备公司还在正常生产。
刑 法 制 裁
2016年7月9日,自诉人王某琴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涧西区法院提起控诉。涧西区法院于7月9日立案,并做出逮捕决定,交由重庆路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11日,张某某被重庆路公安分局抓捕到案。张某某一开始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但在法院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要追究其刑责时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幡然悔悟,履行了部分债务,作出了还款保证,提供了新的保证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原告谅解,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缓刑:《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结合本案,如果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履行完毕其还款保证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取消缓刑,将其予以收监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