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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父送锦旗谢法官

  发布时间:2016-10-11 10:46:50



    10月11日清晨8点30分,王某刚之子王某洋及其代理律师来到涧西区法院,给民三庭副庭长张玮玮送来锦旗, “父亲身体不好,无法亲自前来表达谢意,嘱托我一定要把锦旗亲手送给张庭长,感谢张庭长审判案件‘坚守法律准则,维护公平正义’”。

    王某刚原来是洛阳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与侯某军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该公司。2014年11月30日,公司作出方案约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波,并办理股份转让协议,经工商登记变更后生效。”王某刚、徐某波及公司股东侯司军均在该方案上签字同意执行。

    2015年6月15日,洛阳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同意后,决定将王某刚持有的公司80%股权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波,王某刚与徐某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签字确认。当日,双方即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原公司股东王某刚、侯某军变更为徐某波、侯某军,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刚变更为徐某波。此后,因徐某波一直未向王某刚支付股权转让费,王某刚诉至法院。

    据徐某波说,洛阳某商贸公司2011年7月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2014年6月23日变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王某刚认缴出资额160万元,但王某刚并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只是为在表面上提升公司形象和实力而为。2015年6月15日,两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也仅仅是出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并无按160万元转让和受让股权的意思,所以签订该协议是重大误解所致。

    张玮玮庭长接手案件后,立即着手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了解到徐某波在洛阳某商贸公司成立起就在该公司工作,并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至今。同时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刚与徐某波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徐某波支付王某刚股权转让款。

    张玮玮庭长郑重提示:签定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一定要慎重。本案中的洛阳某商贸公司做为正式成立和经营的法人,更应尊从法律法规程序。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耍小聪明的做法,一旦发生纠纷,不诉则已,一诉必然面临败诉风险。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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