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查,2016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小李村北街某处,看到一辆黑色速本牌48CC型燃油助力摩托车未锁,即将该车辆盗走,在推车离开现场途中被失主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韩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价值24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拘役刑罚,刑满释放不久又盗窃犯罪,主观恶习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理;但其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属于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时,对以上情节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