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染上吸毒恶习,为筹集毒资,打起了老年人的主意。9月2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康某至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一街坊某楼前,趁被害人康某(1935年7月15日出生,80岁)不备,从其耳朵上将金耳环拽走,后销赃至邱某处。经鉴定,该金耳环被抢时的价格为1132元。
2016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孙某至被害人孙某(1965年6月13日出生,50岁)不备,从其耳朵上将耳环拽走。经鉴定,该金耳环被抢时的价格为1794.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