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2015年12月29日5时13分许,被告人倪某在洛阳市老城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放在电脑键盘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4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在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且能如实提供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