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通过股权抵债成为公司股东,然而,他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时却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准予原告刘先生查阅公司从2008年11月起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2008年1月16日,经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将洛阳市旅游局在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拥有的10.43%股权转让与原告刘某抵债。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股权变更通知,将洛阳市旅游局在被告处拥有的10.43%股权变更登记于原告名下。2009年1月21日,原告刘某提出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帐薄的书面请求,遭到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2008年11月至今的全部财务账册,给予原告查阅。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1月16日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将洛阳市旅游局在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与原告刘某抵债,并于2008年10月15日由洛阳市工商局下达股权变更通知。原告刘某作为被告洛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法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原告刘某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