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你们了!”当徐某某从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到交通事故赔偿款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11月19日20时40分,被告高某某驾驶豫CL5XXX号轿车在经过涧西区联盟路与郑州路路口时,与原告徐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1日,洛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徐某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2周。护理人数为每日1人”。原告徐某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据此原告徐某某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总计72136.32元。
2015年12月10日,涧西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徐某某伤残,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陪护费13260元、残疾赔偿金12195.73元、交通费43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计30885.73元;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25000.47元;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鉴定费损失1520元。
然而,被告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徐某某立执行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年逾七旬且行动不便,迅速找到多家银行,查找被执行人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耐心地做高某某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换位思考,最终使其履行法定义务。至此,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