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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黑名单 “老赖”忙还钱

  发布时间:2017-06-14 15:03:46


    6月12日,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获悉,三“老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主动还款,成功执结“骨头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起因追溯至2014年11月13日上午,原告牛某某在被告某分公司分包给被告朱某某的消防工程做管道安装时不慎从钢管架子上坠落受伤。后,原告被就近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1188.23元。因伤势过重,14日,原告又转院至河南省洛阳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近端骨折,至12月4日出院,共计住院21天,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原告认可其住院后被告朱某某派人陪护一星期左右。原告在河南省洛阳某医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5788元。原告另提供一份金额为2600元的外购药收款单,但未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涧西区法院。庭前,原告单方委托洛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牛某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单方鉴定意见不认可。原告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原、被告对鉴定材料质证、选取鉴定机构后,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牛某某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查明,被告某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消防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约定由朱某某负责施工安全问题,并承担“不遵守安全法规,野蛮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设备损失”。原告质证时称,该协议书签订日期是在事故发生后,无论真实与否,均与原告无关。

    涧西区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牛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102149.56元;被告某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向原告牛某某支付了部分钱款,便不再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2月23日,牛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涧西区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焦景洲遍查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并冻结了被告人多个账户,并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造成诸多不便,执行法官焦景洲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晓之以理,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至此,一起民事纠纷赔偿案终于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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