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法院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法院通过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因此证据必须是原件才能真正发挥证据效力,并且应该依法存卷备查。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原件,但庭后根据诉讼主体自身的规定,将原件收回,只给法院留存了复印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既违法了证据原则,也违反了法院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对后续的诉讼行为带来困扰。比如在笔者的审判实践中,某些银行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对法院的诉讼活动带来了不便。虽然银行作为规范的金融企业会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但也应当把遵守法律和法院的证据规则放在首位。建议相关银行和类似诉讼参与人在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合约时,多签一份原件,在合同中注明一式几份,或者注明正副本,或者注明存档用、法律用(比如合同中对诉讼管辖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应该都是规范通行可以理解的做法),或者明确标注双方共同签订的一式几份的合同、合约表达的是同一个法律行为。把合同原件对法院诉讼行为、证据的支持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