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雨雪,班车晚点,从而导致乘客延误乘座飞机,对此损失应由谁来赔偿?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天降雨雪为不可抗力,驳回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邬某等为乘坐郑州至上海的飞机而在被告洛阳八达公司购买了洛阳到新郑机场的班车乘车卡(70元),时间为同年2月28日上午9:00开车。乘车卡主要内容是:如遇天气、道路交通、航班时刻等发生变化,发车时间或取消班车以电话通知为准,请不要关闭电话,在行驶中如遇道路交通堵塞,约束性的行政令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旅客航班延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可免责,仍尽量后续航班改签,升舱(特价票除外)等,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乘客承担。原告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乘车后,被告八达公司班车准时发车,因途中遇雨雪天气,未能按时登机而改乘火车前往上海。原告与被告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并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邬某在被告八达公司处购买的洛阳到新郑机场的班车票,双方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班车前往新郑机场,途中突降雨雪致使司机无法按照正常的行驶速度驾驶,导致班车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到达新郑机场,属于不可抗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