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林某向刘某借款2.9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并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多次讨要,林某一直推脱不还,刘某将林某及其妻灵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灵某偿还刘某本金2.98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林某、灵某一直不履行,刘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林某、刘某却不知所踪。负责该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于帅兵遍查林某、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终于发现林某名下有一处厂房。于帅兵赶到厂房,发现该厂房已外租,租户一次性支付了长期租赁款。于帅兵要求该租房联系林某、灵某,各种周折,终于联系上灵某,于帅兵告之案件情况。灵某得知法院可能查封厂房,而且如果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孩子入学将受到影响,终于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经过法院协调及数次协商,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