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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达和解 倾心办案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06-23 11:48:54


    6月16日,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物业合同纠纷圆满执行了结。

    案情回放,2013年9月15日,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所租赁使用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某处店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原告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566元。除首次预交外,被告应于每月5日或之前交纳物业费。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保证金1132元,电表押金200元。被告使用该商铺至2015年4月,交纳物业费至2014年7月,自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4339元。后经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缴,被告李某某不予理睬,引发诉讼。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涧西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007元;驳回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李某某并没有按照终审民事判决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还款,原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6日,涧西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或收入3107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某自2016年3月6日起以30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积极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某,后,将被执行人李某某传唤至法院,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很可能被判拒执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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