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经过一审、二审、审请执行 历时两年多周折 一起标的350万元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不管你多赖 法律来制裁

  发布时间:2017-06-27 15:29:22


    案情回放:2014年9月22日,被告张某以做生意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董某某借款。原告董某某(甲方)即与被告张某(乙方)共同签订《借据》一份,载明:“今借甲方500万元整,期限半年(6个月,180天),甲方转入乙方某银行账户,以转款记录为依据……” 当日,原告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某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9月2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500000元。此后,因被告仍未按约定足额向原告归还该笔款项,故原告诉至涧西区法院,引发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某偿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3月22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止;从 2015年9月22日起,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诉讼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张某并没有按照终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涧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法官何利军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并冻结了被告人多个账户,查封了轿车一辆,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造成诸多不便,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晓之以理,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至此,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史翠玲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