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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费手被挤伤 店方客人三七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11 21:00:57


    杨女士到酒店请同事吃饭,却因为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本人疏忽大意而导致手被挤伤。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酒店、消费者对受伤损失三七担责。

    2011年2月25日晚,原告杨女士在被告洛阳一酒店宴请同事。因酒店指示不明确,导致杨女士上二楼卫生间时,误走消防通道,右手中指被通道和卫生间的隔断门挤伤,经诊断为:右中指末端挤压挫裂伤、甲床撕裂断离、末端指骨骨折、外露等。杨女士以酒店过道设置不合理形成聚风口为由诉,请求法院酒店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应履行对消费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管理、安全服务义务,原告杨女士在被告酒店餐饮消费期间,手被消防通道门挤伤,对此后果,酒店在消防通道的指示上存在管理疏漏、服务瑕疵。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安全后果具有通常标准的理解、防范、避免及自我保护能力,其手被挤伤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具体以30%的责任比例为宜,原告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比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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