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7月5日,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妻子借债夫妻共同还钱的案子。从法律层面带给我们某些启示……
基本案情:被告侯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9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孔某某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孔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资金用途周转,借款人:侯某某 2014年7月9日”当日,原告孔某某向被告侯某某支付5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侯某某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涧西区法院。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侯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侯某某、石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孔某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侯某某、石某某共同负担。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侯某某、石某某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涧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法官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等信息,并冻结了被告人多个账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造成诸多不便,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晓之以理,促使其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李某某出具了《担保书》,最终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至此,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