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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钱不还 经营活动受限

  发布时间:2017-07-06 11:48:58


    7月3日,从涧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迫于上 “黑名单”和银行账户被冻结,各项经营活动受阻强大压力,履行了法定义务,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圆满执行结束。

    案情回放:2012年9月4日,原告张某某通过其妻子孙某某的银行账户给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转款493750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张某某(出借方、乙方)、被告河南某公司(借款方、甲方)、被告河南某丙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六十二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止,每月20‰作为利息,逾期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每日5‰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署六十二万元《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不能偿还本息。原告张某某诉至涧西区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河南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河南某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涧西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河南某公司偿付原告张某某借款62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从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被告河南某丙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0元,被告河南某公司、被告河南某丙公司负担9700元。

    宣判后,被告河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河南某公司并没有按照终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涧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法官遍查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告人多个账户,并将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各项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

    至此,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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