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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黑名单”显威力 老赖服软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7-07-06 11:51:23


    7月3日,在涧西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某某迫于“拘留”“黑名单”强大压力,达成执行和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圆满执行结束。

    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某在洛阳市宜阳县某矿采区合伙经营铁矿。因经营效益不佳,2013年3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现有某矿采区经营不善,股东高某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曹某某,经双方协商同意以25万元转让。矿山现有债权债务由曹某某负责承担。付款方式,先付10万元整,尾款在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付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转让人:高某 接收人:曹某某2013年3月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曹某某按时支付了原告10万元,剩余的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2015年3月4日,被告曹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高某15万元整。在2015年10月前还清曹某某 2015.3.4”。到期后,被告曹某某并未偿还原告的15万元欠款,原告诉至涧西区法院。涧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对原告高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欠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曹某某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还款,原告高某2016年3月16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25日,涧西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或收入1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曹某某仍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执行了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很可能被判拒执罪,通过几次三番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某也被提前解除了拘留。

    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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