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在涧西区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李某之父李某某代其儿子履行了还款义务。从中对法律的公平、严肃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基本案情:2014年1月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谢某某借款48000元,当日,原告谢某某以现金方式给被告李某4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谢某某现金肆万捌仟元整。借款日期:自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止,期限10个月,每月偿还肆仟捌佰元。被告胡某某在该借条上签名。被告秦某在该借条写“我愿意为李某作担保人并附连带赔偿责任”。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因本人李某急需用钱,特向朋友谢某某借肆万捌仟元整。本人李某愿意用工资卡每月由谢某某帮我代领工资肆仟捌佰元整;代领从2014年1月8日到2014年11月7日止共10个月工资归还朋友。借款期间,本人承诺不保留其他可领工资的卡或本;并保证不会擅自向银行提出卡号挂失;绝对停用工资卡手机转账业务;绝不弄虚作假。并承诺无论何因致每月工资不够还款,本人将以现金或银行汇款方式足额补交。否则逾期一天多加违约金100元。以上本人明知,绝不触犯,否则就构成诈骗,并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被告李某将其的工资卡交给原告谢某某,原告每月从被告工资卡中取4800元偿还其借款本金。现已偿还原告谢某某借款267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13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并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李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次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6年10月25日,涧西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借款、担保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某某借款213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人民币21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偿还原告借款止的还款利息。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法官李军峰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等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可共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李军峰得知被执行人李某、胡某某身患疾病没有还款能力,多方努力找到被执行人的父亲李某某,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如果拒不还款,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判处拒执罪,后果非常严重。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之父李某某代其儿子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