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从涧西区法院执行局获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原告范某某于2008年向洛阳市某建筑材料厂交付该厂11号楼X单元X室房款70000元,2009年4月2日又交房款27675元。原告未提交该房产的审批及备案登记等手续。2013年11月25日,原告范某某(甲方)、被告孙某某(乙方)、第三人洛阳XX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经第三人洛阳XX公司介绍,原告范某某将洛阳市涧西区新材小区某处房屋出售给被告孙某某,价款342000元。付款方式约定:乙方同意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10000定金;乙方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类型为按揭贷款。同日,第三人洛阳XX公司出具收取被告孙某某定金10000元及原购房收据两张的保管条一份,原告范某某出具收到孙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收据一份。2013年11月30日,第三人洛阳XX公司给被告孙某某出具首付款70000元收据一份。2013年12月,原告范某某将洛阳市涧西区新材小区某处房屋交付给被告孙某某。因房款讨要未果,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涧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范某某、被告孙某某、第三人洛阳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原告范某某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新材小区某处的房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然而被告孙某某并没有按照终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涧西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李建锋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告知被执行人孙某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