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一审不服判决 二审拒不到庭 一“老赖”房产被司法拍卖抵欠款

欠钱不还耍赖 处置房产抵债

  发布时间:2017-08-11 14:38:57


    2015年3月16日、3月20日、4月3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焦某某分三次四笔借款70100元、5万元、3万元、3万元,共计1801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载明月息1.5%。借款发生后,被告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元和利息4500元,于11月27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对剩余借款本金110000元和相应的利息被告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8315元。

    立案后,涧西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某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4日前拖欠的利息28315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2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被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洛阳中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由王某某承担。

    然而,被告王某某并没有按照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还款,原告焦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某某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某仍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执行,与执行法官玩“消失”,执行法官李军峰遍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终于发现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产,逐将其进行司法网拍,清偿了欠款。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史翠玲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