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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购房产拒不还贷 司法拍卖来清欠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7-08-16 10:24:50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林某购买原告某置业开发的位于涧西区九都路某小区房产一套,合同总价为941534元整,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以银行借款合同为准”。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买受人对银行的违约视同对本合同的违约。买受人未按期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从出卖人账户扣划保证金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保证金被扣划后10日内全额偿还出卖人,并按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总额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自出卖人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全部保证金之日止,买受人按出卖人被扣划保证金总额的日2‰向出卖人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

    合同签订后,被告林某与案外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原告某置业为上述合同的保证人,在办理银行贷款后,因被告林某未能履行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致使银行从原告某置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130464.38元进行代偿,引发诉讼。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林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某置业公司支付被银行扣划的保证金130464.3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林某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还款,原告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执行,执行法杨卫遍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逐将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购的房产进行司法网拍,清偿了欠款。至此,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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