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在洛阳市涧西区310国道尤西村口,黄某驾车将骑电动车的吴某撞伤。同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黄某一次性赔偿吴某2万元(一个月内付清)。后因黄某一直未履行该协议,吴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15日内向吴某支付18540元。黄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洛阳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吴某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李军峰找到黄某,沟通后发现黄某并不是真的想“赖帐”,而是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支付。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李军峰耐心给黄某讲解了相关法律依据,理清了他心中对自己支付赔偿款存在的疑问。
李军峰一次次的努力改变了黄某一开始那种强烈的对立情绪,并渐渐做通了其思想工作。5月12日,吴某收到黄某18800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