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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对我母亲的伤害负责?

发布时间:2011-12-11 21:07:50


张先生问:前几天,我母亲骑电动车在慢车道上行驶时,被路边一棵树龄约30年的桐树砸倒,致伤住院治疗,现在已出院治疗期间花医药费25705元。我们找了当地的区政府、林局,以及路政等部门,但都不予理睬。谁应当对我母亲的伤害负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们尚不明确谁是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涉及的部门都作为被告,由他们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不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最终由法院裁定谁应对此事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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