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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还遵道德 只借不还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7-09-01 09:53:48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是,借钱不按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和利息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日前,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就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鲁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鲁某借款。2015年6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赵某某支付借款18.4万元,支付现金1.6万元,2015年6月6日,鲁某和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原告鲁某向被告赵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7月4日,被告李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每天加收借款金额的0.5%。后,被告赵某某没有偿还借款,引发诉讼。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判决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联系不上与法官玩起了“失踪”。原告鲁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同时,执行法官李建锋积极查询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三辆轿车,这下被执行人慌了,来到法院。执行法官李建锋告知赵某某、李某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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