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李某全额出资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建设开发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了合同、取得了钥匙、装修后一直居住,2007年7月16日,某置业公司承诺2007年12月31日前给李某办理房产手续,并以此为由收回李某的购房合同,事后李某发现不仅自己的房产手续未办,房管局备案还显示自己的房屋被登记在了颜某名下。李某将某置业公司、颜某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9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与颜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某置业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有效,该房屋归李某所有,某置业公司、颜某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判决生效后,某置业公司、颜某未履行协助义务,李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杨卫通过联系被执行人发现颜某倒是很配合,但某置业公司已人去楼空,根本找不到可以负责此案的联系人。杨卫就以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给房管局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杨卫一次次的不懈努力下,李某拖了11年未办理的房产终于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