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打工给付务工费天经地义,然而,却有人想不给白白占便宜,法律说“这个真不行”……
2012年3月9日,被告洛阳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某处垃圾中转站。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实际上是由被告李某某借用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承建,施工时被告李某某以个人名义找到原告王某某让其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原告王某某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王某某垃圾中转站工资200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工资5000元,并在原欠条右下方注明:于2014年6月12日又支付王某某5000元,待将垃圾中转站墙体裂缝、地板砖空鼓等问题维修后再支付5000元,余下10000元待2015年3月1日前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之后,被告李某某未再支付原告工资,原告王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后,诉讼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杨卫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申请执行人也走出了让步,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