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执行法官杨卫圆满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万元;被告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原告胡某某支付30万元,剩余50万元自2016年7月份起每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1月10日前还清;若被告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胡某某有权对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被告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民事调解书执行,2017年1月22日,原告胡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2017年3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2282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3日起以2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杨卫积极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银行下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洛阳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至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