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1-12-11 21:09:02
张女士问:我于2009年8月应聘到洛阳某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截至到2012年8月31日止。2011年5月我怀孕后,幼儿园于2011年6月下旬通知不让我到单位上班,至今未发工资。请问园方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的权利,园方在张女士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张女士因怀孕而未发的工资,应由园方予以补发。对于劳动合同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如任何一方不服可诉至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