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来,2013年11月14日,被告李某某说家里有急事用钱,向原告徐某某借钱,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徐某某现金贰万元整,借期一个月,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还清。借款人李某某 担保人:李某辉”。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刘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还欠款义务。
然而被告李某某、刘某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徐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杨卫接到这个案件后,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给其造成不便,同时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晓之以理,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