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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小争端引起大麻烦 法官来执行和解化案件

  发布时间:2017-09-18 15:23:31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其中的严重性后果,不能引起我们深思和警醒……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洛阳市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1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张某某到学校水房处洗手,发现没水,即用手拍了也来洗手的原告薛某某一下,薛某某不乐意就上来回打张某某一下,张某某很生气就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原告受伤。经过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7712.74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薛某某因摔倒致右尺骨鹰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肘关节活动受限,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其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薛某某出院后护理期限为17-47日,护理人数为1人。被告张某某花去鉴定费2100元。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军、李某某(被告张某某之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7171.2元。被告洛阳市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8585.6元;上述款项共计9528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不履行即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被告洛阳市某中学履行了法律义务,被告张某军、李某某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剩余57171.2元没有履行到位。原告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杨卫积极查询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被执行人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申请执行人也做出了让步,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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