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王某与崔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日渐疏离,后又因争抢照顾孩子数次发生纠纷,结婚不到4年,王某就因离婚纠纷将崔某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准许王某与崔某离婚,婚后购买的汽车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崔某补偿款3.25万元,王某、崔某各自偿还郑某2万元,王某赔偿崔某医疗费282元,婚生女归王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拥有不少于两次的探视权。判决生效后,自2014年9月起,由于崔某未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杨卫既联系不上崔斌某,又找不到崔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将崔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逢崔某准备出门旅游,发现出行受限,找到法院,才知道是因为自己拒付抚养费所导致。杨卫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耐心地对崔某做了思想沟通工作,最终,崔某同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月2日,法院收到崔某支付的1.5万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