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原、被告相识,随后发生资金往来。被告于2015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之前借款的综合借据一份,上载明:“今借到彩票店宋某某柒万圆整,于2015年8月30日给于还清,如到期不归还,按还款之后余款5分息支付。借款人:马某某 2015年8月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宋某某遂诉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偿还宋小兵欠款7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马某某承担。
涧西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马某某欠原告宋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然而被告马某某并没有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还款,原告宋某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执行法官杨卫迅速遍查被执行人马某某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局、车辆等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会被拘留、很可能被判拒执罪,促使马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