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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耐心劝解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10-12 10:06:36



    2014年10月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内,刘某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到李某(时年5岁)由北向南步行相撞,造成李某右胫肋骨远端骨折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后双方因赔偿纠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9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一向李某赔偿医疗费176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7元、营养费279元、护理费9407.46元、残疾赔偿金4031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71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未履行赔偿责任,李某的家人多次索要未果,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刘某一后,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毛迎涛给刘某一打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配合案件执行,被刘某一因拒绝。毛迎涛多次给刘某一打电话,劝导并做相关法律普及工作,又耐心的给刘某一的父母做工作,刘某一终于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毛迎涛又通知李某的家人,并耐心地给双方做情绪疏导工作,最终在毛迎涛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在法院商谈了两天,刘某一及家人同意赔偿。9月11日,双方在涧西区法院达成和解协议,9月30日,刘某一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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