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合同要求加工生产输出转架轴设备10套,合同总价199250元,三个月完工,2013年5月3日被告签字收货,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至于2016年10月18日尚欠货款69570元。原告与被告2016年12月10日签定《和解书》对所欠货款进行了确认。但是被告并没有按期还款,无奈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涧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9570元及利息。
然而,被告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法律义务履行,原告洛阳市某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涧西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执行干警黄佳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并把被执行人山西某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该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影响,迫于“黑名单”压力,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