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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巨奖,鼓励了谁?打击了谁?

  发布时间:2011-12-11 21:19:13


    洛阳市民任先生购买电脑椅索要发票遭拒,他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向国税局举报,仅车费就花了50多元,最终却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因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作出1元钱的巨奖,限90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感觉受到愚弄的任先生将国税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

    国家税务机关天天宣传“护税光荣、举报有奖”,可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商家拒绝提供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举报时,却需要举报人十多次地税务机关奔跑,最终才对逃税人做出了100元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也履行了“举报有奖”的承诺,对举报人任先生给予了1元钱的“巨奖”。任先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奖励,但是当他收到国税局用特快专递送来的领奖通知书时,这尴尬的1元钱巨额奖励成了对他的巨大讽刺。

    按照国税局向社会公开承诺,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他为此打起了官司,可国税局却说该公开承诺只针对十种发票,并且按照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照此说来,国税局罚款100元,应该给予任先生0.5元的奖励,给1元钱奖励还多给了0.5元。最终,任先生败诉,并承担诉讼费50元。这种尴尬的局面,不仅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同时还对偷税漏税行为给予了间接的鼓励。

    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可举报人要求奖励时却又提出各种条件变相拒绝奖励。当新的举报奖励办法出台后,不及时向社会告知,而时机械地执行奖励办法。

此次事件也暴露出新举报奖励办法中存在的漏洞。该办法对最低奖励数额及奖励比例等均未做出规定,其中关于“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的规定,并不是相应按200:1的比例进行奖励,同时还应考虑到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举报支出费用等。

    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对举报行为的鼓励,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从而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督起到宣传引导作用,而税务机关这让人哭笑不得的1元钱巨奖,又是鼓励了谁,打击了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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