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是熟人关系, 2011年11月17日,经被告刘某某介绍并担保,原告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程某某200000元,该借款一直延续至2014年11月17日未还,当日由程某某重新为原告魏某某更换《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魏某某人民币现金计贰拾万元整(20万元),利息贰月付一次,月息2分,期限壹年。借款人:程某某,2014年11月17日,担保人:刘某某”,该借款利息程某某付至2015年7月20日后停止。后经原告魏某某多次催促刘某某联系程某某付息还款,因程某某下落不明拖至借款到期后仍未归还。原告魏某某遂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按连带责任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某某所借原告魏某某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判决后,被告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同时,执行法官李建锋积极查询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一辆轿车,这下被执行人慌了,来到法院。执行法官李建锋告知被执行人刘某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