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毕某某与魏某(原告小军之父)于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4日生育原告小军。2011年8月31日,因感情破裂,被告毕某某与魏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军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夫妻婚后财产住房一套,归小军所有。原告小军父母离婚后,随其父魏某生活。被告支付1900元抚养费后,不再支付其余抚养费,原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涧西区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7日作出判决:被告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小军支付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141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告毕某某每月向原告小军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小军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由于当事双方积怨较深,这个民事判决始终没有得到完全履行。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某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告知书》,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毛迎涛遍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告知被执行人毕某某如果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同时,还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可能被追究“拒执罪”,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