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2时44分,在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西苑路口,张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遇卫某驾使小型轿车载乘客李某时相撞,发生致使车辆受损,张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因赔偿责任发生纠纷,张某将卫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30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175557.54元,卫某赔偿张某鉴定费350元,某运输公司对该鉴定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73元由卫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卫某未承担鉴定费赔偿及受理费,张某向涧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1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负责该案的涧西区法院执行干警杨卫发现卫某所留的联系方式,根本联系不上卫某,就迅速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卫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冻结了卫某的两个银行存款账户,后又将卫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卫某很快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自己也上了“老赖黑名单”,再三权衡,最后自己主动来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9月1日,该案执行完毕,张某与卫某达成和解。